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非法改拼装、电池自燃导致的事故接连不断,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进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2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专项执法抽检中,当事人诸暨市**助动车修理部销售的“绿驹”牌电动自行车(含电池),(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份以1800元/辆的价格他人处购入2辆“绿驹”牌电动自行车(含电池),规格型号:TDT2238Z,生产日期:2023年2月22日,生产者:浙江绿驹车业有限公司)。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检验结论为:所检样品,其中“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按标准判定不合格。
经查,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在当事人其店内以2200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电动自行车,并在抽样检验期间已将库存的1辆电动自行车自行处置,计货值金额44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责令改正。
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依法扣押的经检验不合格的绿驹电动自行车1辆(含电池),4400元罚款。
诸暨市**电动自行车商行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专项执法抽检中,当事人诸暨市**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为TDT22060Z,生产企业名称: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车辆制造日期:2023年1月02日)。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检验结论为:所检样品,其检验项目中“整车质量”“防碰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按标准判定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以800元/辆的价格从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为TDT22060Z,生产企业名称: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车辆制造日期:2023年1月02日)2辆,在其经营场所内以1300元/辆的价格(包括电池等配件)对外进行销售。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电动自行车,以上共计货值金额26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型号为TDT22060Z的“绿源”电动自行车2辆(含电池),4000元罚款。 |